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

系統申請時間:113年9月20日~10月20日。

紙本收件時間:至113年10月25日17:00止。(逾期不再受理)

申請對象:五專四、五年級及二專同學  ※不含五專前三年及延長修業同學。
(已申請學雜費減免同學請勿重複申請)

申請資格: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、利息所得2萬元以下、不動產價值650萬以下、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       

繳件資料:申請表、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須含本人及父母或配偶,記事欄不得省略)(由教育部統一財調,不需檢附所得資料)
※若列計人口為外籍人士,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,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、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。

請需要申請的同學於時間內至學雜費系統申請並列印申請表,
簽名並附上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須含本人及父母或配偶,記事欄不得省略)
繳至雙校區學務處,請自行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再繳交。

※一年申請一次,逾時無法補救。
※實習班同學可用掛號郵寄方式寄到學務處申請,請註明「弱勢助學金申請」。
※繳件後請再上系統確認申請狀態,如狀態停留在「已送出申請」,表示未收到紙本資料;初審未過請依說明進行補件。

★弱勢助學金可與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同時補助,但不可與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同時申請。
★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領。